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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北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北仑区物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7    来源: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经研究,决定印发《宁波市北仑区物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北仑区财政局

  2020年7月27日

  宁波市北仑区物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物业服务品质,促进物业服务业全面发展,规范物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0〕53号)、《关于印发北仑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和扶持物业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仑政办〔2014〕23号)的文件精神,参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北仑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仑政办〔2015〕105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物业专项资金来源是开发建设单位缴交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总额提取的5%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资金、2009年6月后物业保修金增值收益的50%部分资金及历年物业专项资金增值收益资金。

  第三条 物业专项资金由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物业管理实际需要,报区财政局备案,经由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补助或划拨给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用于实施创建活动、小区共有部分和设施设备改造、物业服务品质提升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

  一、涉及多业主住宅小区公共安全及严重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的各类事项。

  二、住宅小区和物业服务品质提升的补助。

  三、“文明城市”“文明物业”等创建活动的补助。

  四、涉及执法、消防、电梯等专项工作的补助。

  五、其他物业管理所需的相关补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如下:

  一、“文明物业”等创建活动,按每项创建活动总费用70%补助。

  二、涉及多业主且无物业保修金住宅小区的公共安全及严重影响业主正常使用项目补助,按项目总费用70%补助。

  三、对物业服务品质提升的补助。

  1、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补助,根据考核结果按每个项目总费用补助80%。

  2、无物业保修金住宅小区的公共部位、共用配套设施提升的补助,按项目总费用补助80%。

  四、有重大安全隐患电梯的应急处理和维修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对电梯保险推行中,年度预算资金不足的补助,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五、“文明创建”等重大创建活动及涉及消防、执法、电梯、防疫、安全、稳定等专项工作的,可按项目总费用100%补助。

  各类补助资金中,(一)至(三)单个项目补助一般不超过20万,总额度以年度为单位进行安排。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和审核

  第六条 资金申请:

  一、创建类、安全类及其他专项工作的项目,由属地街道、社区或其他相关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北仑区物业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和提供相应资料。

  二、物业服务品质提升住宅项目,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填写《北仑区物业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三、其他物业资金由物管中心根据年度物业事项和资金安排向住建局申请办理。

  第七条 资金审核:物业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由区物业管理中心初审,区住建局审核,并报区财政业务科室备案。

  第八条 资金拨付:项目竣工后,申请单位凭项目合同、验收报告、费用结算单及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申请资金拨付,由区物管中心初审,区住建局审核,并报区财政业务科室备案。区住建局加强对资金实际使用的监督。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区物业管理中心负责专项资金执行管理,区住建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申报单位须如实提供项目情况,若发现部门或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补助资金,除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外,取消今后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物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实施。原仑建〔2016〕87号作废。

上一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我区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下一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仑区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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