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产业
北仑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08    来源: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已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仑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

  2019年7月8日

  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为全力打造“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示范区,全面实施“双城”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努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83号),以及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8〕46号)、《关于推进科技争投高质量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8〕52号)、《关于实施“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培育工程的意见》(甬党发〔2019〕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区域实际,特制订本政策。

  一、实施“246”产业培育工程

  1.加大对“246”产业培育的政策支持。整合区内政策资金和要素资源,围绕“246”产业技术改造、关键技术攻关、上下游产业链培育、创新载体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企业梯队培育、质量品牌培育等内容,强化对“246”产业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的支持。整合组建“246”产业引导基金,加大对“246”重点培育企业在战略投资、重大技改、产业升级、公司上市等方面的金融支持。全面落实国家新一轮减税降费政策,推进企业降本减负。

  二、实施千百十亿级企业培育工程

  2.鼓励企业发展上台阶。对于工业企业(集团)产值首次突破千亿元、百亿元、十亿元的,分别给予其经营团队累计最高300万元、15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3.大力实施“龙腾”工程。对发展质量好、产出效益高、资源消耗低的“龙腾”工程企业,建立企业增长的目标激励机制,根据企业规模、行业带动、成长速度、研发投入、综合效益等,择优给予重点扶持。

  4.积极培育单项冠军企业。对首次认定为市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制造业“三名”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市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享受市级相应扶持政策。对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产品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5万元的补助。

  5.落实省市“凤凰行动”计划。积极培育上市型企业,拟上市公司完成股改后到宁波市证监局进行IPO备案的,奖励200万元;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再奖励400万元;在境内外成功首发上市后,给予公司管理层奖励600万元(如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本区不足1亿元的,奖励额度按50%执行)。区内企业在境内通过买壳或购并等方式实现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区的,给予公司管理层奖励600万元。

  在新三板挂牌交易或新迁入我区的企业,每家企业奖励50万元。对成功实施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在新三板实现直接融资的,按其融资额的1%给予50万元以内的奖励。鼓励企业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和融资。支持区内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对个人限售股交易业务给予一定的奖励。新设股份公司股改前后,区产业发展基金、创投引导基金及其参股的子基金优先予以支持。

  6.鼓励高成长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列入区高成长企业培育计划或符合市“246”产业导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的工业企业,根据其综合效益、成长性、贡献度等,择优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7.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围绕“246”产业集群培育,对经认定符合区产业导向的智能制造、信息技术、节能环保、金融保险、生命健康、文化旅游等优质项目,高端人才项目,强链补链型临港产业项目、先进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以及高端服务业项目,根据投入和产出等情况给予重点扶持。对委托招商、个人或机构成功引荐重大项目或贡献突出的,酌情给予一定奖励。

  三、大力提升智能制造水平

  8.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对实际投入规模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3511”产业重点工业技改项目,按其实际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分类分档补助。对单台设备100万元及以上的其它工业技改项目,按设备实际投入额的5%予以补助,单个企业(集团)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成长型、创新型小微企业(企业年产值放宽到3000万元以内),当年设备(单台5万元及以上)累计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实际投入额的5%予以补助,单个企业(集团)补助不超过30万元。

  9.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鼓励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设计、生产、管理、营销水平,重点支持通过“机联网”、“厂联网”等建设智能化工厂、智能化车间,对软件投入50万元以上的,按照软件投入额的15%,给予100万元以内的补助。列入宁波市及以上“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的奖励5万元;通过工信部“两化”深度融合管理体系认定的奖励10万元;对经认定为区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每家奖励20万元(优化调整)。推进模具行业智能制造改造提升,对列入模具行业智能制造“百企提升”活动试点的企业,按车间数字化改造投入额50%给予每家最高15万元补助,对列入示范点的项目,另外奖励10万元。

  10.支持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发展。对采购经认定的区内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所提供软件产品的,按软件投入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采购经认定的区内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所提供硬件设备的,在原技改政策基础上按采购额2%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对获评市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且通过考核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11.鼓励发展软件产业。引进区外优质软件企业落户或者区内企业新组建独立软件企业,两年内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且纳入统计核算的,按不高于其主营业务收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其中区内企业新组建的最高奖励50万元)。

  对纳入统计核算的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嵌入式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超过15%的,给予50万元以内的奖励。

  四、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12.支持优势企业对本地企业兼并重组。区内“龙腾”工程企业对本区域企业或其资产实施兼并重组而导致成本增加的,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或工商变更登记后,按重组所涉资产增值额的5%给予300万元以内的补助。对列入区政府帮扶名单、面临暂时困难的潜力型企业或其资产实施兼并重组的,按上述补助标准上浮50%兑现。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3.鼓励小微企业入园集聚。进入新建小微企业园的企业,入园投产后达到约定条件的,对购置厂房给予一定的补助。对企业实施厂房外立面改造的,按照25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对达到标准地要求的园区,按照入园企业新增贡献情况给予园区开发运营主体适当扶持。

  14.鼓励企业品牌创建。新评为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评为浙江省著名商号、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新获得“浙江制造”产品认证的,首张认证证书奖励20万元,第二张开始每张证书奖励10万元。新认定为浙江省、宁波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

  15.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主持或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每项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主持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浙江制造”标准制(修)订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参与上述标准制(修)订的,每项给予5万元奖励。组织区内行业联盟标准制(修)订的,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企业单位,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牵头组织优势行业标准化制订工作的单位,给予20万元以内的奖励。

  16.鼓励企业设计开发新产品。工业新产品通过市级以上新产品投产鉴定的,每项奖励2万元;对关键基础产品列入新产品试产计划的,每项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2项)。鼓励企业提高工业设计水平,对成功创建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鼓励大型、高端工业设计机构落户北仑。

  17.鼓励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对参加省、市政府组织的国内各类展会,给予一定的展位费补助,其中“模具展”按50%、“时尚节”(服装节)按100%给予补助。

  五、大力鼓励扶持创业创新

  18.培育创业创新孵化载体。推进“青年北仑”建设,加强对青年创业就业扶持。加大对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等众创平台的扶持,由区科技局制订相应考核评估细则,根据年度考核评估结果,依据《关于培育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仑政办〔2015〕131号)择优给予相应补助。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具体按照《宁波市北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仑政办〔2018〕94号)执行。对科创园区、数字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其企业根据综合运行情况给予支持。

  19.加强对科技创新企业扶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10万元以内的奖励。

  20.鼓励初创型企业上规提质。工业企业年产值首次达到2000万元且统计纳库的,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产值首次突破亿元的,每家给予5万元扶持。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科技型初创企业,经区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发改局联合认定并公布名单,自认定之年起3年内,其享受各类产业政策,可以不受亩均税收和地方财政贡献限制。

  21.加大金融对创业创新的支持。设立科技信贷风险池,推动科技型初创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等健康发展。实施政策性小微企业财产保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照保费的50%给予保费补贴。对企业成功发行企业债、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按照发债额度1‰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22.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对研发投入大、研发占比高的企业实行分档补助。对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按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的一定比例,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2万元的奖励。评为省、市级企业研究院的,按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的一定比例,分别给予累计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不超过0.7万元奖励。鼓励和扶持企业开展专利维权,对其维权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23.加大对科技项目支持。对列入各类国家科技项目并作为主项目或分项目主持单位的,对列入宁波市技术创新重大(重点)科技专项并作为主持单位的,按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的一定比例,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有协议的研究机构科技项目应用于北仑或者有北仑企业参与的,参照给予奖励。经认定的现代农业领域的科技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24.提高科技创新公共服务水平。鼓励由政府、企业、高校院所、行业协会等建立公共技术创新、技术交易、科技咨询(代理)推广服务、技术标准与检测服务等基础平台,制订相应评估考核细则,根据评估结果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对模具等区域优势产业建立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的,按照服务内容和效果给予30万元以内的奖励。对科技研发服务、科技咨询、技术标准与检测等科技服务业示范企业,制订评估考核细则,根据评估结果,对年科技服务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0%以上,并纳入科技服务业统计核算的,择优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25.实施科技进步奖励。评选区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一等奖每项奖励15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对获奖项目按获奖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六、鼓励节能环保和绿色发展

  26.鼓励企业实施节能技改。对节能量50吨(含)标准煤以上且设备技术投资1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或节能量20吨(含)标准煤以上且设备技术投资5万元(含)以上的非工业节能改造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200元/吨标准煤的补助。对按照清洁生产改造方案、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等进行的节能改造项目,再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100元/吨标准煤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50%,单个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淘汰落后产能和开展行业整治。

  27.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对外购设备技术投资200万元以上,列入年度市级重点或示范性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按其实际外购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区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列入市级以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重点开发与应用示范(试点)项目的(不含光伏项目),按其实际设备技术投资额10%给予补助。

  28.鼓励生态环保建设。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整治提升项目、水污染物整治提升项目、工业固体废物及土壤规范化管理提升项目、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项目及区域污染防治推广及应用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环保设备和治污工程)给予25%以内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150万元。

  对污染因子在线监控系统、现场工作环境视频监控系统、运行参数监控系统及相关系统的运行维护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对通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范环境行为、改善环境质量的企业,根据其认证咨询费给予1-5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北仑区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范围的企业,给予相应补助。

  七、附则

  29.企业当年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额度,根据不同类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年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相应比例。

  30.亩均财政贡献低于10万元的企业,原则上取消本政策享受资格。企业当年存在重大逃税、骗税、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存在安全生产、环保、质量等方面重大问题,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未完成节能减排等刚性目标任务的,取消本政策享受资格。已有约定的企业、“631”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本政策其它条款。

  31.政策中第5(补助2万元以内企业)、17、18(载体)、20(小升规)、21、22(专利申请)、23(农业)、24(平台)、25(农业社科)、26、27、28项条款,可以不受亩均税收和地方财政贡献限制。

  32.本政策中工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的补助资金,要投入到企业研发费用中,同时企业给予相应配套。

  33.除另有规定外,新办企业享受年份按会计年度结算。项目跨年度建设的,在项目竣工后一次性兑现扶持资金。投资额、产值等数据以统计报表为准,各项奖项和资格认证以有效批文为准。

  34.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中多项条款规定的,按就高原则适用,不重复享受政策。若政策兑现资金超过年初预算,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项目获国家、省、市扶持,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扶持视同配套。

  35.本政策实施细则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政策制订,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后实施。上级下达的专项政策扶持资金,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局,按照需要结合区域实际制订实施办法。服务业政策及相关细则适用本政策附则相关规定。

  36.本政策兑现由相关职能部门初审,经区发改局、区财政局会审后,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37.本政策执行期内遇到国家、省、市重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本区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38.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仑政〔2017〕35号)予以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加快服务业(交通运输)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下一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
与我们联系
  • 联系电话:+86-0512-53660867
  • 传  真:+86-0512-53660867
  • 邮  箱:info@investchn.com
Copyright © 2015-2025 InvestC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投促中国